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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虾药”保鲜,药量凭“经验”两渔民获刑

2018-05-17 09: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评论: 0

范跃红 葛象慧 赵婷婷
  经常买菜的市民也许听说过,鲜虾捕捞上来之后,加上一定分量的“虾药”有利于保存。5月3日,由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在海虾中超量使用“虾药”的案子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被当庭判处拘役。

  温岭人蔡云芳今年45岁,有一艘自己的渔船,平时靠出海作业营生。2017年10月17日,蔡云芳驾驶渔船出海进行捕虾作业,到10月19日,共捕获150公斤左右海虾。捕到虾并清洗之后,为了防止虾变质发臭,蔡云芳让水手王雪根把“虾药”撒到虾上面,再放进船上的冷藏仓库。

  2017年10月20日,蔡云芳把船开回到石塘桂岙港,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船上的海捕虾异常鲜亮,执法人员当场抽取了三份样品。后经鉴定,样品中的二氧化硫含量已经超标5倍以上,依照规定,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3日,蔡云芳和王雪根到石塘派出所投案自首。蔡云芳说,他知道“虾药”不能超标使用,平时都是凭经验撒的,没有正规操作,也不知道自己的用量有没有超标。蔡云芳使用的“虾药”是一种叫焦亚硫酸钠的化合物,在食品工业中可用作保鲜剂,但用量受到严格控制,在空气中久置易释放出二氧化硫气体。根据规定,焦亚硫酸钠用于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时,最大使用量为0.1g/kg(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而本案其中一份样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达到了1.203g/kg。

  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5月3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蔡云芳、王雪根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蔡云芳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4000元,王雪根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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