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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虾等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2023-12-11 14:05| 发布者: 湖州市农业局| 查看: | 评论: 0


湖农办发〔2014〕35号

湖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虾等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林)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发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食安办《湖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湖食安办〔2014〕27号)和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牛蛙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湖农办发〔2014〕23号)工作部署,决定于10月份对各县区开展青虾等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及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产品主要是青虾、沼虾等虾类水产品。范围涉及各县区水产品养殖场(户)。

二、抽样数量

本次青虾等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样品共安排84批次,其中德清县25个、长兴县18个、安吉县2个、南浔区27个、吴兴区12个。原则上每个抽样点安排1个批次样品。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单位

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抽样工作,落实抽样任务,并确保现场抽样的真实性。县区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抽样并负责抽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抽样人员

抽样工作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渔政执法人员)组成抽样小组前往养殖场(户)开展抽样工作。

(三)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依照《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16-2004和NY/T 5344.7-2006《无公害食品水产抽样规范 第7部分:水产品》执行。

(四)抽样程序

抽样、分样和封样工作必须在生产现场进行,每批次样品应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为等效的2个包装,并严格按规定加封。每份抽样单和封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者代表确认、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即谁签名谁负责)。抽样时应对被抽检者的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进行查看或查问。已抽取的样品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委托检测机构。对不符合本文规定的样品,参加抽样的工作人员可拒绝在抽样单上签名。

(五)抽样时间

本次抽样工作要求在10月17日前完成。

四、检测项目及方法

检测项目为:五氯酚钠、氯霉素、已烯雌酚。各物质检验方法按照《水产品中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及限量》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重点,开展监督抽查。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同时加强青虾等水产品养殖技术指导,提高用药管理水平。县区之间要互联互通,协同推进。

(三)快速高效、及时上报。监督检测的结果由市农业局统一发布,不得私自公布检测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规范移交。并将案件情况、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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