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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规范管理水产养殖业 促进渔业可持续

2023-12-11 16:04| 发布者: 南宁日报| 查看: | 评论: 0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渔业资源,强化水产养殖业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南宁市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近日,南宁市政府印发《南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划》)。 

据统计,南宁市现有水域面积10.84万公顷,其中可养水域面积约3万公顷,已开发养殖的水域大部分属粗放型,产量、质量和效益均有较大提升空间。《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渔业养殖水域功能区域范围,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稳定水产养殖面积,合理调整养殖生产布局,严格控制养殖容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产环境,保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完善以养殖证制度建设为核心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提供保障。 

《规划》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将部分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禁养区划定原则为:城市、乡镇、农村等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作为城市、乡镇、农村的应急水源保护区及战略备用水源的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不具有渔业用水功能或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河流,包括但不限于左江、右江、邕江、郁江、武鸣河、清水河、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良凤江(水塘江)、良庆河、楞塘冲、八尺江、大岸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开展水产养殖的区域。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水产养殖禁养区。 

在限制养殖区内,禁止新建或扩建水产养殖项目,该区域内的水产养殖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规划》还明确我市将做好养殖证发放工作,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积极性,科学利用养殖水域滩涂发展养殖生产,促进渔区稳定、渔业发展、渔民增收。到2022年,我市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率达100%。(出处: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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