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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的通知

2023-12-11 21:02| 发布者: 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 查看: | 评论: 0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0]100号

【签发时间】2010年9月13日

【印发时间】2010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有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对申领油价补助的养殖机动渔船的审核和监督机制,我部决定建立全国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养殖机动渔船范围

  养殖机动渔船是指《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确认的养殖权人(自然人、企业或组织)所有、经法定检验合格、已进行渔船登记、专业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类使用燃油驱动的渔船。中央财政油价补助发放对象为拥有养殖机动渔船的养殖权人。养殖证与养殖机动渔船的关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属关系。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二)数量关系。在满足单位养殖水面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公顷的前提下,一本养殖证可以拥有多艘养殖机动渔船,但一艘养殖机动渔船不能隶属多本养殖证。

  二、填报养殖机动渔船备案表

  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按照要求,填写《养殖机动渔船备案表》(格式见附件)。该表为Excel文件格式,全省(区、市)所有数据应汇总在Excel文件的同一工作表内,各县市数据不必单独统计,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该表的电子文档发送我部渔业局养殖处。邮箱:aqucfish@agri.gov.cn,aqucfish@163.com。

  三、其他事项

  2010年底,全国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初步建立后,2011年审核申领油价补助的养殖机动渔船时,将以该数据库和养殖信息管理系统(包括2011年启用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为主要依据,养殖证及其对应养殖机动渔船信息与数据库内不符的,不予发放油价补助。今后每年12月20日前,填报单位应根据当年养殖证和养殖机动渔船变动情况,重新填报《养殖机动渔船备案表》(无变动的不再填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尽快完成养殖证信息录入工作,摸清本辖区养殖机动渔船情况,认真核对填写有关信息,确保该数据库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工作中如有疑问,可向我部渔业局养殖处咨询。

  联系人:曾昊;联系电话:010-59192976。

  附件:养殖机动渔船备案表.XLS 

                      二О一О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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