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信 全市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为保证水产苗种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决定从2012年10月10日起,对水产苗种实施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包括出售或运输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等水产苗种。报检时间为:人工繁育的水产苗种出售或运输前20天内;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捕获后2天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水产苗种有需要补检的,到达我市后24小时内。所有出售或运输的水产生动物苗种(含合法捕获的天然野生水产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能离开产地。对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我市的法定检疫机构是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下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水产技术推广站),分别是高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化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信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电白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茂南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茂港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茂名市海洋与渔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