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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养殖户用药过量致鱼死亡 经销商补偿5000

2023-12-12 14:56| 发布者: 乐山日报| 查看: | 评论: 0



  去年4月,市中区一养殖户因购买鱼药使用不当造成鱼大量死亡,因此向卖药的经销商索求赔偿,引发鱼药纠纷。后经市中区消委会调解,经销户一次性补偿该养殖户5000元。

  2013年4月20日,市中区普仁乡普仁村四组养鱼户邓某为了预防鱼塘出现寄生虫病害,便到青平镇街上某鱼药经营店购买了9瓶杀虫剂。

  回家后,邓某便将药物投放到鱼塘里,施药后不久,邓某就发现鱼塘出现异常,有部分鱼出现浮头现象。他以为是因为缺氧造成的,于是便把鱼塘内的增氧机打开增氧。但第二天上午,邓某发现池塘中的鲤鱼大面积死亡,邓某随即联系该经销商,告知其鱼塘中的鲤鱼用药后死亡,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10多万元,但经销商则以邓某药物使用不当和未及时通知以致鱼大量死亡为由,不予赔偿。

  同年5月25日,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邓某遂到市中区消委会投诉,寻求帮助。接到投诉后,经市中区消委会了解情况,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

  工作人员告知该经销商应该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鱼药,而邓某具有多年的养殖经验,在明知用药量过大的情况下还予以投放药物,且用药出现问题后未及时通知经营商和相关部门,造成损失扩大,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责任。通过工作人员调解,最后,经销商承诺一次性补偿邓某5000元。

  消委会提示:

  《消法》、《消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收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案经营者未履行完全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对消费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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