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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3-12-12 17:39| 发布者: 人民法院报| 查看: | 评论: 0


  作者:林劲标 黄磊

  日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江门荣兴海产食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产公司)罚金人民币2亿元,判处邝某鹏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据悉,江门“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是海关总署一级挂牌督办案,也是该地区案值最大鱼翅走私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邝某鹏为该海产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04年开始,邝某鹏等人决定以海产公司的名义走私进口鱼翅等海产品原料后加工销售牟利。邝某鹏先从国外购买鱼翅等海产品原料至其香港德祥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祥公司),通过伪造进口合同、进口发票等将实际价格每公斤10至30美元不等的鱼翅原料改为每公斤2至3美元,将实际价格每公斤43.28美元的海参改为每公斤2.8美元,再由海产公司的管理人员胡某祺、报关员陈某怡将境外购买的鱼翅原料等海产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原柜申报进口。因邝某鹏在境外订购的部分鱼翅原料未取得原产地证或卫生证明,无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009年以来,邝某鹏委托他人将上述鱼翅原料从香港偷运进境。

  海产公司将鱼翅、海参等海产品原料走私进境后,仓库主管李某球、厂长陈某英持真实的装运清单验收,李某球制作实收货物数量统计表与香港德祥公司对数。部分鱼翅原料或半成品被邝某鹏等人直接在境内销售,其他原料由陈某英、副厂长廖某贵等安排被告单位员工进行加工生产。在邝某鹏、胡某祺的指使下,会计马某霞制作虚假的单证和会计账,开具与实际销售品名单价、数量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纳陈某琼制作真假两套现金日记账和虚假的入仓、出仓单等仓库账,以应对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检查,掩护走私鱼翅的犯罪事实。

  2012年11月13日,江门海关缉私局查获海产公司走私进口低报鱼翅海产品,后分别抓获邝某鹏等8人。经查证,该海产公司于2005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通过低报价格和绕关偷运走私鱼翅等海产品11531.53吨,总价值13.55亿元,偷逃应缴税款达人民币1.89亿元。

  法院综合本案有关证据和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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