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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布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卖过期海参 十倍赔偿

2023-12-12 17:45| 发布者: 时代商报| 查看: | 评论: 0


  沈阳世纪联华滂江超市因出售过期即食海参,被责令向消费者进行十倍赔偿。

  昨日,沈阳市工商局发布了2009年十起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上述案例成为自去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被查处的首个十倍赔偿案例。

  “我以为在超市买的海参就能有保障呢。”消费者闫某是去年6月2日在世纪联华滂江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长禄岛”牌即食海参。回家后发现已经过期了,于是向沈阳市工商局进行投诉。经过工商部门的调查,超市销售过期海参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产生了侵害。因此责令该超市给予消费者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及行政处罚。

  “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十倍赔偿案例。”沈阳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丁浩哲表示,这样做也是为了警示所有的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

  据了解,去年,沈阳市工商局查处并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滥用添加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8户,查处食品违法侵权案件180件,查处其他消费侵权案件114件。而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农资打假、家电下乡、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品质量和虚假宣传等方面内容,这必将警示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诚信经营。今后还将开展整治经销假劣商品;整治“霸王条款”;整治医药、美容和电视购物等领域违法商业广告;打击消费领域商标侵权;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市场专项整治;取缔无照经营;查处重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等。围绕物业、快递服务、商业零售业、银行、电信等消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并通过媒体陆续发布整治结果及典型侵权案例。

  【销售伪劣化肥案】

  夏立军于2008年12月,在没有任何经营执照的情况下,从沈阳市于洪区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购进“罗斯特”牌氯化钾镁化肥5吨,并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新民市兴隆镇克石化肥经销部。而该化肥氧化钾含量仅为0.18%(国家标准要求为大于或等于40%),不具备使用性能和使用价值。

  沈阳市工商局没收该人全部伪劣化肥及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销售以旧翻新家电案】

  沈阳市沈北新区佳美电器行于2009年8月购进“熊猫”、“飞利浦”品牌14-29寸以旧翻新电视机6台,在商铺门前广告牌和店堂告示上宣传是新产品,严重误导并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干扰了“家电下乡”市场秩序。

  沈阳市工商局责令该电器行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无证加工食品案】

  于智利自2008年3月20日起,租用沈阳市灯具三厂厂房,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牛、羊肉串,鸡头等肉食品加工。2009年3月30日被沈阳市工商局查获,并取缔其经营场所并予以行政处罚。

  【销售假名牌服饰案】

  个体工商户李威,未经授权私自售卖“NIKE”、“ADIDAS”、“KAPPA”、“PUMA”、“NBA”、“YONEX”等运动服饰。2009年5月,被沈阳市工商局在其库房查9211件上述服装,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沈阳市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母猪肉冒充肥猪肉销售案】

  洪芳,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市场业户,于2009年10月从沈阳市法库县依牛堡子乡尔海村购进母猪肉,在未明确标示的情况下,冒充肥猪肉进行销售。经动物防疫监督检验部门检验,洪芳销售的猪肉确是母猪肉而非肥猪肉。

  沈阳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冒充“盘锦大米”案】

  沈阳狮子王工贸有限公司从2008年10月开始,未经中国驰名商标“盘锦大米”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使用“盘锦大米”字样,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沈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眼镜案】

  辽中县辽中镇宏伟眼镜商店,自2008年9月份起,低价购进“岁岁红”牌配装眼镜。经质量抽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该批次眼镜进行检验,结论为质量不合格商品。该商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健康。

  沈阳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农药案】

  沈阳同祥农化有限公司租用辽中县茨榆坨镇佳兴特种饲料厂房,未经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授权,加工标称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磺草·莠去津”农药并向农民销售,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被沈阳市工商局查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侵犯“强生”商标案】

  沈阳同乐福超市自2008年3月购进假冒“强生”牌婴儿润肤露、婴儿洗发精等“强生”牌系列产品,2009年5月被沈阳市工商局查获。经强生(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强生”牌系列产品侵犯了“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沈阳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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