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丹 1月25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了成都钟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件。目前,食药监部门对“钟鲢鱼”做出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并将于31日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2012年7月10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以下简称稽查总队)执法人员对成都钟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鲶鱼、三角峰、青波等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在该企业抽取的水产品青波中检出非食用物质“孔雀石绿”。 经立案调查,查明成都钟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水产品青波,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放纵含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流入餐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拟对成都钟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1元(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3、给予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稽查总队于1月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成都钟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向市食药监局提出听证申请,市食药监局依法受理并定于1月31日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持续打击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故意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采取“四个一律”的措施,即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一律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放纵含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流入餐桌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