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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3-12-15 13:04| 发布者: 潮州市人民政府| 查看: | 评论: 0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潮府告〔201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的规定,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牛蛙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污水直排,将严重污染环境。

  为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的现有牛蛙养殖场(户),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逾期未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的,由牛蛙养殖场(户)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环保、海洋与渔业、农业、水务、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镇、街道(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依法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四、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整治措施和时限要求。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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