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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致信全省渔民,加强伏休管理

2023-12-15 14:01| 发布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查看: | 评论: 0

  近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向全省渔民朋友发出公开信,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渔港区域管理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政策等有关伏季休渔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告知渔民。
  公开信提醒广大渔民朋友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伏休管理,为子孙后代保护好海洋渔业资源。
  致全省渔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渔民朋友们:
  为做好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伏季休渔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告知你们。请广大渔民朋友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伏休管理,为子孙后代保护好海洋渔业资源。
  一、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
  (一)休渔时间规定。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特殊品种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辽宁省实施海蜇、毛虾、虾姑三个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实行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三)船籍港休渔规定。我省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伏休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禁止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四)特殊作业。确权海域养殖生产作业渔船,由审批海域使用权的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利用捕捞辅助船运送自繁自养、活鱼饵料以及养殖苗种,在县(市、区)内作业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内跨县(市、区)作业的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内跨市作业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放流效果评估、海洋环境监测以及其他科研考察活动的渔船,由批准该项目实施机关的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沿海工矿企业取排水口清理打捞渔船,由企业所在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违禁渔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二、渔港区域管理规定
  (一)港内停靠渔船规定。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及时报备停港休渔渔船信息,并对港内停泊的休渔渔船实行全时监控,发现擅自离港的,立即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外省籍等渔船规定。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不得接纳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停靠、卸货和补给,发现非法船舶进入渔港,立即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渔港经营规定。严禁为休渔渔船加油、加水、加冰、运送网具,水产品运输车辆、冷库、鱼粉厂、水产品加工企业、市场经营摊点等不得收购、运输、代冻、加工和销售违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
  (四)安全管理规定。合理规划港内渔船停泊水域,安排渔船有序停泊并留有安全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水域畅通、迅速疏散。休渔渔船集中停港期间,建立每日巡港检查制度,落实落细防风、防火、防盗、防汛等各项安全措施。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政策
  (一)三无船舶。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依法依规没收。
  (二)禁用渔具。对禁用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对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限期整改更换,并对船东或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
  (三)违法违规渔船。对违法违规渔船除按规定罚款外,实行集中扣押,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9月1日12时前禁止离港。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四)专项捕捞等违规渔船。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特殊作业申请资格。
  (五)涉嫌刑事犯罪。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严格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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