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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3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2023-12-15 19:05| 发布者: 种业管理司| 查看: | 评论: 0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种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革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 

  我国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实行UPOV公约1978年文本,《条例》实施细则、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等配套规章陆续出台和修订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进一步提升了法律层级,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先后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1批、191个植物属种,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7批、284个属种,基本涵盖了我国主要植物种类。2016年我们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加大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水平,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今年我部配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核心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延长保护链条,扩大保护对象,加大赔偿力度,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条例》修订上位法支撑。 

  根据我国加入的UPOV公约1978年文本,植物新品种只能获得专门保护或者专利保护之一,我国已通过种子法和《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门保护,现行的专利法没有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但对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给予专利保护。我国现行制度安排符合我们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 

  二、关于修订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种子法和《条例》规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特异性是授权品种的五个基本条件之一。根据UPOV公约规定,品种权授权审查主要依据是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田间测试或现场考察结果, DNA分子检测方法可辅助用于选择近似品种。我国作为UPOV成员,在植物新品种授权方面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DNA技术进行新品种检测,具有快速、方便、高效的优势。近几年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等积极组织专家团队跟踪国际相关研究进展,对水稻、大豆、月季、杨树等物种开展研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在侵权证据鉴定中,已采纳DNA鉴定结果。当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多核苷酸多态性(MNP)分子检测技术研究,建立相关作物分子指纹数据库,有望用于授权技术审查和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提高了品种申请审定门槛,符合我国种业发展实际。现行的国家水稻、玉米等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规定审定品种与已知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为2个。近年来,由于品种审定试验渠道拓宽,审定品种数量大幅增加,出现了品种同质化等问题,尤其是水稻、玉米品种数量占比大,为此,今年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修订了水稻、玉米品种审定标准,拟将玉米、稻审定品种与已知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由2个分别提高至4个、3个,同时提高产量、抗性指标要求,近期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预计今年内可发布实施。 

      三、关于改革科研院所种业技术成果考核评价办法 

  2014年以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我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等,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组织开展了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并逐步向全国推开。农业农村部批准中国农业科学院成立了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了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调动了科研人员积极性,壮大了企业人才队伍。 

  在我部陆续启动实施的国家玉米、大豆、水稻、小麦四种主要农作物,以及马铃薯、青花菜等11种特色农作物良种联合攻关中,推行科技成果同行评议、权益合理分享等新机制,推动了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以西农511抗赤霉病小麦、浙优261优质水稻等为代表的一批突破性新品种脱颖而出,企业主体地位逐步确立,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稳步提升。 

  四、关于修改种子法相关条款 

  农民在保护植物遗传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传承农耕文明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例外情形,既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种业发展实际情况,也遵循了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和深化,逐渐出现了新型农民承包大户,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作侵权掩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对典型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作出界定,凡是农民在其家庭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自繁自用行为,均属于侵权例外;对典型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以外的行为作出原则性指引,明确了应当综合考虑目的、规模以及是否营利等因素予以认定。既依法保护了农民自繁自用的权利,又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种子法修改及《条例》修订,继续加强DNA鉴定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及应用,加快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修订及实施扎实推进种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完善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严厉打击规模经营主体以农民“自繁自用”名义进行种子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强种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27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0105919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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